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個常識性問題
發布者:管理員 2019/5/22 11:44:44
合(he)同(tong)(Contract),又稱為契約(yue)、協議,是(shi)平等(deng)的(de)(de)當(dang)事(shi)人之(zhi)間(jian)設(she)立(li)、變更(geng)、終止民(min)事(shi)權利義務關系的(de)(de)協議。合(he)同(tong)作為一種民(min)事(shi)法(fa)律行為,是(shi)當(dang)事(shi)人協商一致(zhi)的(de)(de)產物,是(shi)兩個以上的(de)(de)當(dang)事(shi)人之(zhi)間(jian)真實意(yi)思表(biao)示,同(tong)時,也(ye)只有其意(yi)思表(biao)示合(he)法(fa),合(he)同(tong)才(cai)具有從成立(li)之(zhi)日起生效(xiao)的(de)(de)法(fa)律約(yue)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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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tong)過電子郵件商(shang)量好的內容(rong),能(neng)否算做(zuo)合同的一部分?
能。《合同法(fa)》第11條規定(ding),書面形(xing)式是(shi)指(zhi)合同書、信件(jian)和(he)(he)數據電(dian)(dian)文(包括電(dian)(dian)報、電(dian)(dian)傳(chuan)(chuan)、傳(chuan)(chuan)真(zhen)(zhen)、電(dian)(dian)子數據交換和(he)(he)電(dian)(dian)子郵件(jian))等(deng)可以(yi)真(zhen)(zhen)實有形(xing)地(di)表現所載(zai)內容的(de)形(xing)式。
◆ 不在書面(mian)合(he)同上(shang)簽字,合(he)同就一定不成立嗎?
不一(yi)定(ding)。《合(he)(he)同(tong)(tong)法(fa)》第36條規(gui)(gui)定(ding),法(fa)律(lv)、行(xing)(xing)政法(fa)規(gui)(gui)規(gui)(gui)定(ding)或者當事(shi)人約定(ding)采(cai)用書面形式(shi)訂立(li)合(he)(he)同(tong)(tong),當事(shi)人未采(cai)用書面形式(shi),但一(yi)方已經履(lv)行(xing)(xing)主要義(yi)務,對(dui)方接受(shou)的,該合(he)(he)同(tong)(tong)成立(li)。第37條規(gui)(gui)定(ding),采(cai)用合(he)(he)同(tong)(tong)書形式(shi)訂立(li)合(he)(he)同(tong)(tong),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shi)人一(yi)方已經履(lv)行(xing)(xing)主要義(yi)務,對(dui)方接受(shou)的,該合(he)(he)同(tong)(tong)成立(li)。
◆ 一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無效?
《合(he)同法》第(di)(di)39條(tiao)(tiao)第(di)(di)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tiao)(tiao)款訂立(li)合(he)同的,提供格式條(tiao)(tiao)款的一方應當(dang)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dang)事(shi)人之(zhi)間的權利和義務(wu),并采取合(he)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zhe)限制其責任的條(tiao)(tiao)款,按照(zhao)對方的要(yao)求,對該條(tiao)(tiao)款予以(yi)說明(ming)。
第40條(tiao)(tiao)規定,格(ge)式條(tiao)(tiao)款具有本(ben)法第52條(tiao)(tiao)和第53條(tiao)(tiao)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ge)式條(tiao)(tiao)款一(yi)方(fang)免除其(qi)責(ze)(ze)任、加重對(dui)方(fang)責(ze)(ze)任、排(pai)除對(dui)方(fang)主要權利的,該條(tiao)(tiao)款無效。
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de),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xie)迫的手段訂(ding)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yi);
(2)惡意串通,損害國(guo)家、集體或者(zhe)第三(san)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li)益;
(5)違反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gui)的強制性(xing)規(gui)定(ding)。
第53條規(gui)定(ding),合同中的下(xia)列免責(ze)條款無(wu)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de);
(2)因故意或(huo)者重大過失造成對(dui)方財產損失的。
因(yin)為(wei)格(ge)式條款發生爭議如何解釋格(ge)式合(he)同?
《合同(tong)法》第41條(tiao)(tiao)規定,對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的(de)理解發生爭議的(d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通常理解予以(yi)解釋(shi)。對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有兩種(zhong)以(yi)上(shang)解釋(shi)的(de),應(ying)當(dang)作出不利(li)于提供(gong)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一(yi)方的(de)解釋(shi)。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和非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不一(yi)致(zhi)的(de),應(ying)當(dang)采(cai)用非格(ge)式條(tiao)(tiao)款(kuan)(kuan)(kuan)(kuan)。
◆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lv)約方,如果第三人不履(lv)約怎(zen)么辦?
由債(zhai)務(wu)(wu)人(ren)(ren)承擔違(wei)約(yue)責(ze)任。根據《合(he)同(tong)法》第(di)65條,當事人(ren)(ren)約(yue)定由第(di)三人(ren)(ren)向債(zhai)權人(ren)(ren)履行(xing)債(zhai)務(wu)(wu),第(di)三人(ren)(ren)不履行(xing)債(zhai)務(wu)(wu)或者履行(xing)債(zhai)務(wu)(wu)不符合(he)約(yue)定,債(zhai)務(wu)(wu)人(ren)(ren)應(ying)當向債(zhai)權人(ren)(ren)承擔違(wei)約(yue)責(ze)任。
◆ 合同(tong)約定(ding)先履(lv)行債務的一(yi)方(fang)不(bu)先履(lv)行,一(yi)定(ding)要承擔違約責任(ren)嗎?
不一定。《合同(tong)法(fa)》第67條(tiao)規定,當(dang)事人互負(fu)債務,有(you)先后(hou)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順序,先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一方未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的(de),后(hou)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一方有(you)權拒(ju)絕(jue)其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要求。先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一方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債務不符合約定的(de),后(hou)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一方有(you)權拒(ju)絕(jue)其相應的(de)履(lv)(lv)行(xing)(xing)(xing)(xing)要求。
第(di)68條規定(ding),應(ying)當(dang)先履(lv)行債務的當(dang)事人,有(you)確切(qie)證據證明對方有(you)下列情(qing)形之一的,可以(yi)中止履(lv)行:
(1)經(jing)營(ying)狀況嚴重惡(e)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wu);
(3)喪失(shi)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xing)債務能力(li)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zhong)止履行(xing)的,應當承擔違(wei)約(yue)責任。
第69條(tiao)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tiao)的規定中止履(lv)行(xing)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ti)供適當擔(dan)保(bao)時,應當恢復(fu)(fu)履(lv)行(xing)。中止履(lv)行(xing)后,對方在合(he)理期限內未恢復(fu)(fu)履(lv)行(xing)能力并且未提(ti)供適當擔(dan)保(bao)的,中止履(lv)行(xing)的一方可以(yi)解除合(he)同。
◆ 什么情況下可以(yi)解(jie)除合同?
《合(he)同法》第93條規定,當(dang)事人協商一(yi)致,可以解除(chu)合(he)同。當(dang)事人可以約定一(yi)方解除(chu)合(he)同的條件。解除(chu)合(he)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chu)權(quan)人可以解除(chu)合(he)同。
第(di)94條規定(ding),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當事人可(ke)以解除(chu)合同:
(1)因(yin)不可抗力致(zhi)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zai)履行(xing)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fang)明(ming)確表(biao)(biao)示或者以自己的行(xing)為表(biao)(biao)明(ming)不履行(xing)主要債(zhai)務;
(3)當事人一(yi)方(fang)遲延履(lv)行主要債務,經(jing)催告后在合理(li)期限內仍未履(lv)行;
(4)當事人(ren)一方遲延履行債務(wu)或者有其(qi)他違(wei)約行為致(zhi)使不(bu)能(neng)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i)定的(de)其他情形。
(圖片來(lai)源于(yu)網絡)
◆ 合(he)同(tong)解除后(hou)的影響是(shi)什么?
《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是的,為了懲罰那些“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對某些權利設定了有效期。可以撤銷的合同的撤銷權有效期為1年。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 不履行合同義務,需要承擔什么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 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時,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 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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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貨物沒有檢驗,一年后才發現質量問題的怎么辦?
《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 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有問題時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第165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下一條:沒有了